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70 條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