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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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70 條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