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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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72 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