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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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73 條
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