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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 112年06月21日)
第 175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前項裁定,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