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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六 編 附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7 條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除依本法施行前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編得合併裁判者外,不得移送合併審理。

本法所定期間之程序行為,而應於其施行之際為之者,其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但本法施行前,法院依原適用法律裁定之期間已進行者,依其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