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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六 編 附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20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