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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12 條
不公開審理之家事事件,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徵詢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告知當事人或關係人開庭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