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七 章 繼承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30 條
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