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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事件 第 七 章 繼承非訟事件 ( 109年07月23日)
第 132 條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即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為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除由法院揭示於公告處、公報、資訊網路或其他處所外,並得命繼承人登載於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