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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15 條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參加者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提供付費資源之參考資料,供其選用參與。

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參與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之情形,得作為法院處理相關家事事件之參考。

法院審理家事事件,依職權調查證據,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時,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