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16 條
法院訊問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於必要時,得定於學校非上學時間、夜間或休息日。
法院為前項期日之指定,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