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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 109年07月23日)
第 164 條
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履行調查及勸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為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