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 109年07月23日)
第 165 條
法院為履行調查及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