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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25 條
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應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注意受監理人與其他親屬之家庭關係、生活狀況、感情狀況等一切情狀。

程序監理人發現其與受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者,應即向法院陳明之。

受監理人之親屬、學校老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發現有前項情形,亦得向法院陳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