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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27 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令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家屬及其他生活中關係密切之人會談。

前項會談,應於必要且最少限度內為之,注意保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及隱私,並避免使會談之人重複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