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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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28 條
法院依事件進行之程度,認為有和諧處理之望者,得命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特定家屬會談,分析事件進行之利害關係及和解或調解可能之影響。
法院為前項指示時,應具體指明會談之重點與範圍,並向當事人或關係人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