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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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33 條
家事調查官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並提出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或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