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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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4 條
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非屬家事事件而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為統合處理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而裁定自行處理者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同一地區之普通法院。
前項當事人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