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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5 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雖不屬其管轄,惟法院為統合處理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第一項當事人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