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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編 總則 ( 109年07月23日)
第 6 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

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