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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12月15日)
第 25 條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