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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12月15日)
第 31 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有前項及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