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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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三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義務
( 110年10月27日)
第 16 條
勞動調解委員執行職務時,應配戴服務證。
勞動調解委員應遵守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