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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三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義務 ( 110年10月27日)
第 17 條
勞動調解委員對因行勞動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及勞動調解委員會各成員之意見,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