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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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 五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考核
( 110年10月27日)
第 26 條
勞動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
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