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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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54 條
勞動事件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