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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58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得審酌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不包括當事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但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書面協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