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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59 條
勞工聲明書證,係使用雇主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者,得聲請法院命雇主提出。

前項情形,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勞工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雇主提出。

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依職權命雇主提出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