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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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69 條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為證據保全之裁定。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追加之訴確定後,法院就停止原訴訟程序之裁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