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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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72 條
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未為宣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以判決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