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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75 條
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之勞動事件,經撤回起訴、上訴、成立和解或調解者,當事人所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以所繳裁判費超過原應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一部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