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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66 條
商業非訟事件之聲請,以合議裁定之。

第二章、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商業非訟事件準用之。

因商業非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