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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四 章 商業非訟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69 條
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