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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5月11日)
第 14 條
商業調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書記官應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於筆錄:
一、商業調查官姓名。
二、於期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之事由。
三、說明或發問要領。

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商業調查官於期日所為之說明,得向商業法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