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5月11日)
第 15 條
商業法院就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所提供之特殊專業知識,或基於該知識表達之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一、經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或因證人陳述、專家證人或鑑定人出具意見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已知。
二、商業法院已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並予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