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5月11日)
第 16 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就商業事件聲請調解者,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聲請或其他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