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5月11日)
第 18 條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調解。
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應合併於商業訴訟事件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