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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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5月11日)
第 25 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之事項,應以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且該當事人不易調查者為限。
前項查詢之事實,包含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及輔助事實。
第一項查詢之證據事項,以與證據有關之資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