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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5月11日)
第 27 條
專家證人出具之書面專業意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基於其專業知識所為之意見,及其理由。
二、作成書面專業意見所依據之事實及證據。
三、作成書面專業意見所依據之參考資料或個人專業知識。
四、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訊。
五、具結之結文。

前項第五款之具結之結文,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陳述,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專家證人偽證罪之處罰等語,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