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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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5月11日)
第 29 條
當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