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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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5月11日)
第 3 條
商業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事件或勞動事件者,應由商業法院處理。
商業法院處理前項事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智慧財產權部分之處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之規定。
二、涉及勞動事件部分之處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勞動事件法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