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外患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08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