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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外患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11 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