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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外患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12 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