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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外患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14 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