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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外患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15-1 條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