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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外患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