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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