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7 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118 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19 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