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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18 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